根据《安徽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,结合我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,主动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。
学会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、及时性负责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,不得公开;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的信息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,不得公开。
本制度参照太湖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公开内容:
(一)负责人、理事和监事名单;
(二)经核准的章程;
(三)年度工作报告;
(四)捐赠情况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;
(五)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或论坛、举办展览、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;
(六)受到奖励或处罚情况;
(七)决策、执行、监督机构成员及重要会议信息;
(八)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。
第六条 信息公开通过学会网站、会议、微信群、邮箱等方式公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