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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赵朴初研究会章程

 

(经2018年12月26日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)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 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赵朴初研究会。英文名称为“Anhui Research Center of Mr. Z hao Puchu”,简称“ARCZ”。

第二条  本会是由省内有志于赵朴初研究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  本会宗旨是: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,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立足本省,放眼全国,并团结和引导海内外有志于此的爱国人士 ,深入开展对赵朴初生平、思想、作品等的全面研究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更加自觉地增强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,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、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。

第四条  本会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,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,党建工作领导机关是秘书处所在地党委(党组)。

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本会的住所设在赵朴初故乡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

第六条  本会业务范围

(一)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发扬学术民主,提倡学术争鸣,积极倡导、精心组织和大力开展赵朴初在中国文学、佛学、书法以及和平外交、慈善等诸多领域的研究,弘扬赵朴初的精神和风范;

(二)研究传统优秀文化,对赵朴初生平、思想、学术和领导艺术所产生的影响,以及对于地域文化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,展示和弘扬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;

(三)收集、整理、保管好赵朴初手稿、著作、照片、遗物和有关资料,建立赵朴初资料中心和赵朴初纪念馆,为本会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了解、研究赵朴初提供服务;

(四)做好赵朴初研究成果的编辑、出版、发行工作;配合、协助、支持有关单位和人士编撰、出版赵朴初著作和研究专著、拍摄赵朴初相关音像制品等,联合、协助有关部门对赵朴初文化公园的建设管理,做好研究成果的转化、应用工作,做好研究会下设经济、文化实体建设;

(五)与省外相关团体、单位和研究机构开展联谊交流和学术活动;

(六)联络新闻媒体、诗词书画界、影视部门和文艺演出团体,开展关于赵朴初其人其事其作的舆论宣传;

(七)编印出版发行会刊《赵朴初研究》,交流研究信息,宣传研究成果;

(八)承担太湖县赵朴初“拜石”奖学基金会的业务管理工作。

 

第三章 会员

 

第七条  本会以个人会员为主,吸收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
(一)热爱中国共产党,热爱祖国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有参加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、活动能力与影响;

(四)为加强本会学术力量,本会在省外聘请特邀会员。
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在召开理事会有困难时,可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发给盖有本会印章的会员证,由本会秘书处办理。

第十条  会员有以下权利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;

(三)有取得赵朴初资料及研究成果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积极从事赵朴初研究,提供有一定数量与质量的学术论文或相关资料、文稿、信息,及时反映有关情况;

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无故不参加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即可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、被取消会员资格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五条 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,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 

第十六条 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,由就近地区会员推举产生。

会员大会职权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讨论并决定研究会的工作任务;

(六)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  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到会,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 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的职权范围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设立学术咨询委员会;

(八) 决定聘请顾问、名誉会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九)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2/3以上理事到会,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,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1/3。

第二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2/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五条 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,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及列入社会失信名单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会法定代表人,经会长提名,理事会表决通过,由本会相关人员担任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或委托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处理日常工作中有关重要事项。

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,本会在副会长中设常务副会长一人,协助会长行使上述职权。同时,聘请有关领导、高僧大德、专家学者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贤达为顾问、学术顾问等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以及与有关部门、团体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决定;

(四)决定秘书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经费来源

(一)会员缴纳的会费;

(二)社会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收入;

(四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三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七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坚决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第三方专门机构的财务审计,并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会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条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四十一条 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四十三条 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六条 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 附则

 

第四十八条 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通过 。

第四十九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 五十 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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